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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已拿證,為何無緣無故被撤銷?商標使用中的撤三風險!14
商標注冊成功后,會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的商標注冊證書。很多人就會以為拿到商標注冊證就萬事大吉了,我都取得證書了,肯定萬無一失了,只要我保持每10年提出一次商標續展申請,這個商標注冊專有權就永遠的屬于自己了。事實上,并非如此,拿到商標注冊證才是一個品牌的合法誕生的第一步,品牌成長才剛剛開始,如果沒有合理合規的真正使用就有可能面臨商標被“撤三”。 什么是“撤三”?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撤三”。 案例: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取得商標證書,商標就屬于自己的了,規范、正確使用商標才是商標權延續的保證。 那么怎樣才算規范、正確的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使用,遵循怎么申請怎么使用的原則,但因很多企業對這個原則的認知不是特別有意識,最高院也相應出過一些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雖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因此,商標權人在規范、正確使用注冊商標時,未改變顯著特征的行為也可以認定為有效使用。 包括在名片上的使用、辦公場所上的使用以及發票上的使用都屬于有效的使用證據。后續我們將為大家分享更多的實際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或者僅有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有權的聲明等的,不宜認定為商標使用。 如果商標權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客觀事由,未能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事由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均可認定有正當理由。 商標防止撤三小妙招 方式一 首先,要做好商標使用證據的留存,保護好使用了商標全稱的相關發票、合同或協議、廣告宣傳、產品包裝、產品檢測報告、商標印制證明材料等。做好證據留存,避免撤三風險。 方式二 商標使用中還需要做好商標監測。商標監控是企業維護商標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之一,通過商標監控,不僅可以及時得知商標動態,令企業迅速做出反應,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還可以及時制止他人“傍名牌”“搭便車”等侵權行為,以免企業品牌信譽度受到影響。 方式三 在商標有效期的10年之內,可以采取每三年之內提交一下注冊申請,持續保持商標的權利穩定。 免責聲明本站有些內容來自網絡,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作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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