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2020年享受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根據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到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再繳納2020年后幾期的企業所得稅,請問2021年首1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具體是指,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7月、10月辦理第二、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只申報不繳稅,應繳稅款延緩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稅款一并繳納。 免責聲明本站有些內容來自網絡,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作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咨詢熱線
400-888-2048 135-3829-5820
深圳市一帆財稅顧問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0755-23287347
聯系郵箱:zhengzhifeng@szyfcs.com
官網:nursinghomevisit.com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寶安大道與蠔鄉路交匯處運華時代20樓2009A(既華美居旁)
粵ICP備16098637號 Copyright ?2016-2019 深圳市一帆財稅顧問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鄭重申明:未經授權禁止摘編、轉載、復制或建立鏡像等,如有違反,必將追究法律責任!
技術支持:一帆財稅
掃一掃。保存名片、關注公眾號
深圳工商注冊、財務代理領導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