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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當年12月份預提的工資、薪金在次年1月份發放,能夠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嗎?1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以及第四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因此,企業在當年12月預提的工資、薪金在次年1月份發放,可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規定扣除。 免責聲明本站有些內容來自網絡,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作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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